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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论》注释“举”疑
作者:谷习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8


安徽省庐江第二中学 谷习长

高中语文教材第三册(人教版,2004年6月第1版)《六国论》中的注释“举以予人”令人费解。课本是这样作注的:“[举以予人]都拿它(土地)来送给别人。举,全部,都。”如此注释,至少有以下两个疑问:①按照忠实原文的翻译原则,既然“举”译作“都”,“予人”译作“送给别人”,那么“拿它(土地)来”就应该是“以”字的译文,也就是说,“以”字既要译作介宾短语“拿它(土地)”,又要译作连词“来”,同一句中同一个字同时作两种用法,岂不自相矛盾?②如果“举”译作“全部,都”,就意味着前文所言诸侯“子孙”把自己的土地“全部都”拿来送给别人了,而原文紧邻的下一句是“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分明是“日削月割”,怎么能说是“全部”都拿来送给别人呢?

《汉语大字典》:“举②:拿着。”李白《月下独酌》有“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西游记》第三十回云“他举着壶,只情酌,那酒尖尖堆起,就如十三层宝塔一般”,《赤壁之战》中孙权说“吾不能举全吴之地,十万之众,受制于人”。第三例中“举”如果译作“全部”就与后一个字“全”的意思重复。

因此,依笔者之见,“举以予人”的“举”应译作“拿”,与后面的“予”构成承接关系,中间的“以”作连词,“举以予人”翻译成“拿(它,指土地)来送给别人”也就顺理成章,前面的疑问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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