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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词语 红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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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cheler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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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最初特指中共中央文件;后泛指各级党委、政府等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后者多为指示或通知,因抬头印有套红大字“XX(单位)文件”等字样而得名。 文革前,普通老百姓是看不到指导中国政治运作的中央文件的。文革中由于原有政府行政系统在打倒走资派中被摧毁,为了强调政令的权威性,尤其是增加对指控刘少奇、林彪等人的离奇材料的合法性、可信度,只能采取将中央文件一竿子插到底、发至基层的做法。老百姓由此得以窥见政治运作黑箱的冰山一角。红头文件的传达范围本身,根据保密制度,有一定的级别规定;也要经过行政级别逐级下达,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骨干后群众的程序,划清、保持权力的层次级别,以使处于权力圈外的人们对此有足够的敬畏。这种基于利用的虚幻参与感,满足了他们部分好奇心,诱发他们产生盲目的信任感。而这类文件,是不传达给黑五类等被打入另册的人听的。红头文件戏剧性的现身显形,在法律废弛的混乱年代,无意间公开了中共权力意志肆行、缺乏制衡功能的体制病。 从此各级政府甚至基层单位为了强调自己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也兴起使用套红大字置于文件天头的风气。红头成了权力和权威的象征、保证,在老百姓眼中格外具有庄严感、神秘感。他们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也要问问那些对自己不利的处理(运动落实政策、调资、分房等等)有没有红头文件做依据?找熟人,托关系,打听红头文件的规定,往往成为老百姓自发争取、维护自身权利的起点。这成为后文革时期社会生活的一种常见景观。 红头文件制订、传达的政策,往往是行政机关调整各方利益的阶段性规定,是行政机关、首长意志的正式表示,不像成文法律那样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却比成文法律更管用,因为它是出自各级官员之手。而不同阶段、不同行政部门之间利益、意志的不同,常常导致红头文件之间的互相矛盾。越是利益格局变动、调整急剧,中央权力受到挑战的时候,红头文件的出台越频繁。 1990年代以来,作为计划经济财政支撑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公用产品,要应付市场经济的运转需要,捉襟见肘,各级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各种名目收费,红头文件就成了到处设立关卡的金牌凭证,划地为牢进行资源割据的通行证。争项目、争资金,在双轨制下做官倒,批指标,也要从上级机关弄红头文件做起。部分红头文件已经成为制度化的恶法——企事业面临的利益倾轧、挤压下的无序经济、政治环境的一个公害。 199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除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立法的行政法规外,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其所依据的“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各省市、县乡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提出对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的复议。虽然这样的法律实施,还不完全具备可操作性,暂时难以兑现,但却已经否定了立法程序以外的政府行政机关意志的天然合法性。清查、审理、废除一些过时和不合理的红头文件,正在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向依法行政、依法治权目标努力的自律行为。
(参考资料:王亦君等《杰出法学家建言法治大计 许章润:法律抵不过文件是法之悲哀》,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月15日A2“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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