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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是非辨析 为政之三
作者:atong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3


【原文】『⒉3』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译文】 孔子说:“如果以刑法来施政,衡量标准就是是否受到刑法的处罚,公民只要能逃过刑法的处罚就不会为自己的犯罪感到耻辱;如果以德施政,衡量的标准就是是否守礼,只要不符合礼仪就会感到羞愧耻辱,自然就遵纪守法了。

【评析】这里牵涉到一个事实犯罪和法律犯罪的问题,如果只强调以法治国,就会助长钻法律空子的情况,比如说,我们明明知道某人犯罪了,但是因为没有证据,就不能惩罚他。一个人明明犯了罪法律却无能为力,这个人不但不会感到耻辱,相反还会引以为荣。因此,只靠法律,还是不能完全避免犯罪。
孔子认识到这一点,于是提出了更高的治理国家的办法,不是用刑法来处罚或阻吓犯罪,而是通过对公民的道德教育,让公民不去犯罪,以犯罪为耻辱,防患于未然。应该说,这是对施政者的更高要求。

问题是,有一利必有一弊。如果过分强调以德治国,也会有问题,其一,将会出现许多“德”的要求,如果这些“德的要求”本身有问题,不但不能阻挡犯罪,有些德的本身也会构成犯罪,比如过去要求妇女守节的德的要求,那实际上是对妇女的一种犯罪性人身权益的侵害。其二,如果生活中有太多的“德的要求”,往往还会扼杀人的追求精神和独立思考的精神,会构成制约人的发展和快乐的一种精神枷锁。

因此,以德治国只能是一种辅助方式,根本的还是要依法治国,只有建立健全了一个社会的法制体系,道德观念才可能得到确保。事实上我们无法想象在一个土匪横行或军阀混战的社会,“德”可以行得通。

顺便说一句,区分事实犯罪和法律犯罪的不同,以法律犯罪为惩罚依据,虽然可能会让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惩罚,但却能最大程度保证涉嫌的无辜公民不被冤枉,因此是一种进步。

2005/1/20草稿,2005/2/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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