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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元旦后发年终奖可少缴税
作者:新华社    新闻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5


 

 2005121506:28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家税务总局14明确,自20061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下发衔接通知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61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800元提高到每1600元。为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就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20051231()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11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1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11是分

 

  为使公众清晰地了解该调整,税务总局负责人举例说明如下:

  某单位于20051228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15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1231()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该单位又于200619向该员工发放20061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11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因少缴税而变丰厚

2006112,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只有1400),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4800×5%=240元。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原提出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立法机关后来进行了充分酝酿,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认为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新闻录入:杨立新    责任编辑: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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